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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终于败诉,事情就此结束了吗?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清合 Author 浮梁一梦

生态环境局终于败诉,事情就此结束了吗?

作者 | 浮梁一梦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清合】

6月23日,【环评互联网】公众号推送的一篇文章,引发了一场大讨论。《反转!法院正式撤销环境局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通报及处罚》

光是题目就足以令人振奋——环境局终于败诉了。

当然,欣喜之余,还是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梳理,哪怕是与环保无直接关系。

殊不知,任何知识的储备都是有用的,只是还没有到了该用的时候。

大学一毕业,你学到的知识就不那么重要了。

而且随着几年工作下来,甚至对那些学到的知识都有点生疏了。

这没关系,也是正常的。上大学除了学到一些理论基础,更重要的是学习方法——不懂的问题怎么去弄懂它。

(一)铁路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吗

铁路法院初建于1954年3月,主要受理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2009年7月8日, 中央下发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要求铁路公检法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铁路法院整体移交驻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高级人民法院管理。

截止2012年6月底,全国铁路法院完成管理体制改革,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

随着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的实施,铁路法院的职能也发生了转变。

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精神,铁路法院将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并指定该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驻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此提起上诉的案件。此类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也就是说,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定权限的案件。

根据江西省人民高级法院的公告,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南昌、新余、鹰潭市行政案件。

兜了一大圈,终于清楚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给了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可以管辖南昌市的行政案件

一句话,该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二)何谓“一事不两罚”

一事不两罚来源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规定的含义是:

(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 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 则只能罚一次, 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其他处罚行为。

(2)行为人的一个行为, 违反一个法律, 法规规定, 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的, 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3)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 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当然适用。

(4)同一个行为, 需要分别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不属于一事再罚。

(一事不两罚,以汤总违章停车为典型案例,同一地点同一时间段,被不同交警贴两章罚单,属于一事两罚,申请行政复议后,则可取消一次处罚。摄影,汤贤乱)

法律更深的含义我们不去探讨。就本案中,法院撤销了环境局的行政处理,等于这个行政处理已经不存在了。

因为程序不合法,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话,再次按程序作出即可,不属于一事不两罚的范畴。

(三)本案的相关情况

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条很有迷惑性。好像被法院判决后,不得再次作出处罚。

实际上还要看具体的情况,某些情况是不受该条限制的。

我国的法律历来喜欢打补丁,就是两高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54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

看到没,程序违法,不受刑诉法55条限制,重新作出是没有问题的。


(四)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

首先,对环境局败诉,应该感到高兴,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最起码的要求。

但就本案,还有一些情况值得商榷。

首先,行政处罚的处罚流程,该履行哪些手续,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本案法院已经认定环境局是行政处理,不属于行政处罚。

对于行政处理,处理流程并无明确规定。要求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流程去做,于法无据。

再者,对于判决书中的涉及原告重大利益的,何谓重大利益?

不知道环境部对某些环评单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限期整改的,是否也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程序权力?

全国范围内限期整改,这绝对够的上涉及到了原告的重大利益。

细心的读者也会发现,本案实际上是上级部门发现的线索,移交地方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这个思路很熟悉啊,环境部移交的那几份线索还没有下文呢。

结尾:

不管怎么说,依法行政是必须的,因为权力本来就是法律赋予的。

但是我们也看到:依法行政,任重道远

—END—

编辑 | 君君.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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